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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324号之一原告: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万虹路)。法定代表人:陈健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飞飞、丁丽晶,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区18号。法定代表人:蔡宗敬。原告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