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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恢执字第50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名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王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第506-1-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恭,经理。被执行人:王名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名胜所有的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保留价174354元抵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名胜所有的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作价17435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