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丁国树、熊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树,熊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丁国树,男,1962年5月10日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智勇,男,1969年9月9日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丁国树与熊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熊智勇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丁国树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丁国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待发现被执行人熊智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14400元,未执行标的为321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丁国树发现被执行人熊智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尚卫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