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玉成劳务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恢9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曾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辉。被执行人:曾玉成,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玉成给付工人工资款109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90.00元。合计1119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曾玉成所有的位于隆昌县的房屋己进入拆迁程序。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曾玉成所有的、位于隆昌县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赔偿)款111990.00元;此款由隆昌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