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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平贵与任秀清、梁厚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贵,任秀清,梁厚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562号原告陈平贵,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任秀清,女,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5428。被告梁厚彩,男,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541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贵诉被告任秀清、梁厚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贵与被告任秀清、梁厚彩已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陈平贵负担。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沛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