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平贵与任秀清、梁厚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贵,任秀清,梁厚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562号原告陈平贵,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任秀清,女,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5428。被告梁厚彩,男,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541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贵诉被告任秀清、梁厚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贵与被告任秀清、梁厚彩已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陈平贵负担。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沛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