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刑更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海龙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海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07号罪犯胡海龙,曾用名冯小龙,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小学文化。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二年,二〇〇二年二月六日因盗窃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被解除劳动教养。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5)赤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宣判后,被告人胡海龙没有提出上诉,其同案原审被告人王永前等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6)内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胡海龙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8)内刑减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〇一二年六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胡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胡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分88分。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累计考核分291.2分,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胡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