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通福与苏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通福,苏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904号原告:陈通福。被告:苏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通福与被告苏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3元,由原告陈通福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苏新水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