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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通福与苏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通福,苏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904号原告:陈通福。被告:苏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通福与被告苏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3元,由原告陈通福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苏新水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