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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国山与松原市国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山,松原市国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山。被执行人松原市国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山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国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国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国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给付双倍定金100万元及诉讼费74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松原市国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国山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