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赖景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景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景庆,户籍地广东省某县,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因吸毒,于2010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l6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景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景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日,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赖景庆,约好向其购买600无的毒品,后赖景庆从他人处以200元价格购买l克左右疑似毒品海洛因。当晚20时许,双方在深圳市南山区某餐厅进行毒品交易。陈某将600元给付赖景庆后,赖景庆将购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交给陈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将赖景庆抓获归案,从陈某处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经鉴定,疑似毒品重0.89克,从中检测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缴获的600元、疑似毒品l包(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毒品尿检现场检查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的证言,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观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陈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赖景庆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景庆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景庆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本案毒品在控制下交付,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景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