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61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许建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