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郑志宏与甄笔建、水为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宏,甄笔建,水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005-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宏。被执行人:甄笔建。被执行人:水为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甄笔建、水为虎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志宏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水为虎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