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王宝忠、任丘市运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王宝忠,任丘市运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任丘市天康居酱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运昌面业有限公司任丘丰润园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793号原告:王永生,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任丘市鄚州镇杨临河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1329031978********。被告:王宝忠,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会战北道明珠新村翠芦里小区*栋*单元***室。现住任丘市隆佳小区*号楼2��元***室。身份证号:1329031953********。被告:任丘市运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苟各庄镇将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富花。被告:任丘市天康居酱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苟各庄镇将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823024-1.法定代表人:任武铁。被告:河北运昌面业有限公司任丘丰润园分公司。地址:任丘市鄚州镇四铺村西。组织机构代码:56827296-6.法定代表人:王曙光。原告王永生与被告王宝忠、被告任丘市运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运泽公司)、被告任丘市天康居酱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康居公司)、被告河北运昌面业有限公司任丘丰润园分公司(以下称:运昌丰润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永生、被告王宝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泽公司、被告天康居公司、被告运昌丰润园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2日被告王宝忠、被告运泽公司、被告天康居公司找到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约定月息2万,被告运昌丰润园分公司为以上借款做了担保。截止到2016年6月17日,四被告不但没有偿还100万元借款,还拖欠原告利息1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四被告总以资金困难为由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宝忠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因为资金缺乏,无力偿还。被告天康居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现正在筹款还��,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被告王宝忠、被告运泽公司、被告天康居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2万。被告运昌丰润园分公司为担保人,上述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因生意需要向王永生借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王宝忠(签字)、运泽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王富花(签字)、天康居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任武铁(签字),运昌丰润园分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王曙光(签字)。后任武铁、王宝忠又在该借据上载明:截止到2016年6月17日,100万本金没还,还拖欠10万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王宝忠、被告运泽公司、被告天康居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算至2016年7月12日)。被告运昌丰润园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其主张出具了被告所打的借条所证实,出庭的被告王宝忠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该欠条没有约明借款期限,又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利息被告没有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王宝忠、被告运泽公司、被告天康居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利息12万元(算至2016年7月12日),被告运昌丰润园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运泽公司、天康居公司、运昌丰润园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宝忠、任丘市运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任丘市天康居酱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生借款100万元、利息12元。被告河北运昌面业有限公司任丘丰润园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计7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宝忠、被告任丘市运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任丘市天康居酱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北运昌面业有限公司任丘丰润园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伯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