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58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甲。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王某甲、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一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