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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58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甲。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王某甲、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一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