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宣会明、宣惠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宣会明,宣慧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方文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县。法定代表人:宣会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宣会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宣慧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会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宣慧耕,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肥东县县。本院2015年1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宣会明、宣慧耕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瑶执字第00932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内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宣会明、宣慧耕的银行存款65859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应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宣会明、宣慧耕的银行存款65859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