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艳与张瑞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张瑞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张瑞亭,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瑞亭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瑞亭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瑞亭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24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三、对被执行人张瑞亭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账户进行续行冻结,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