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吕海军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军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373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海军,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6年4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海军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海军及其辩护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吕海军明知其销售的复方甘草片(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50203,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5020713,包装规格100片/瓶)是假药,仍销售给西平县柏亭办事处朱洪社区卫生室10瓶。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晨、张培、吕宪功、高东方、王小奇等人的证言,药品销售出库清单、辨认笔录、西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海军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海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峥审判员 王连生审判员 苑林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