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鲁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女。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男。系郑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鲁某甲,女。系郑某甲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鲁某甲自2016年3月起每月给付郑某甲抚养费2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鲁某甲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鲁某甲在银行存款20000及利息,至秭归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