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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鲁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女。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男。系郑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鲁某甲,女。系郑某甲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鲁某甲自2016年3月起每月给付郑某甲抚养费2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鲁某甲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鲁某甲在银行存款20000及利息,至秭归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