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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孟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孟某返还申请人高某某彩礼20000元,给付期限为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付。被执行人孟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202元,共计20277元。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某在通知书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某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孟某在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北大街支行账户存款17500元扣划至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申请人高某某已领取,剩余部分双方以其他财产相抵销,该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