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XX俭与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俭,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陈东明,陈广,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利平,唐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309号原告:XX俭,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明,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42851925。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泽平,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航,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华村。法定代表人:陈东明。第三人: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滨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广。第三人:张利平,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陈东明,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陈广,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第三人:唐宏,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XX俭与被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利平、陈东明、陈广、唐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XX俭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原告XX俭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