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肥城鸿瑞精细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肥城鸿瑞精细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催24号申请人肥城鸿瑞精细材料厂,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工业小区。负责人刘伟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肥城鸿瑞精细材料厂员工。申请人肥城鸿瑞精细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3160005120478787,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24日,票面金额4万元,出票人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肥城鸿瑞精细材料厂有权向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肥城鸿瑞精细材料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赵重菊审 判 员 胡腾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