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县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庆栓与李书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栓,李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栓,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书贵,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书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书贵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划扣了李书贵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3630元。8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庆栓领取了标的款1363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远贵审判员 兰苗苗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