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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贵姣与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姣,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24行初24号原告陈贵姣,女,194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全州县。委托代理人龙河山,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崇建,局长。委托代理人唐秋生,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周新明,广西信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贵姣诉被告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贵姣以其诉讼请求有误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贵姣负担。审 判 长  赵明增审 判 员  沈定亮人民陪审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