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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健英与罗亦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健英,罗亦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重字第10号原告丁健英,女,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被告罗亦强,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原告丁健英诉被告罗亦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案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丁健英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62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钢筋状物体如何进入604房排水管道事实不清,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田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麦燕红、杨玲玲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中午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一街11号综合楼604房外出,于晚上八点左右回到604房,发现卫生间顶部下水管道被人用钢钎打穿,污水顺着管道及墙面喷出,导致整个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原、被告双方经居委会调解无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将漏水的管道修复并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热水器、浴巾等卫生间的财物损失,合计14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无法正常居住而导致原告外出租赁房屋损失6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16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并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604房卫生间管道钢钎并非从707房掉入。707房上方还有8楼,楼顶是公共空间,住户经常在楼顶晾晒衣物,可能是晾晒衣物过程中,挂绳的钢钎掉入管道内砸穿604房的排水管,故原告对被告属于诬告。当初居委会调解时,被告与原告协商共同出资维修,但原告不同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提交的照片,对方均对真实性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内容,双方均以上述证据证明钢筋状物体进入管道的原因力,但均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已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就钢筋状物体进入管道的原因进行鉴定,应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本院对双方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原告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诉讼中,因原告申请对涉案钢筋状物体如何进入排水管道及是否从707房插入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6]M0232)。经本院组织质证,原、被告对上述鉴定报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涉案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一街11号综合楼604房,建筑面积86.17平方米,由原告单独所有;涉案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一街11号综合楼707房,建筑面积38.36平方米,由被告单独所有。上述两房屋系上下相邻关系,604房卫生间对应704房卫生间,并共用公共排水管道。另,涉案楼宇总层数为八层。2013年1月25日,604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被钢筋状物体击穿漏水。原告认为系被告故意打穿,被告则认为系楼顶公共天台掉落物体所致,双方就管道漏水事宜经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无效,发生纠纷并形成本案诉讼。诉讼中,因原告申请对涉案钢筋状物体如何进入排水管道及是否从707房插入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6]M0232),其中原因分析如下:1、通过对涉事管道对应上下部位检查:涉事钢筋长度约1.324m,该钢筋尖锐端部距天花板底约640mm,楼板厚度按设计取值为100mm,板底批荡及饰面层厚度取值50mm,707房地面洗衣间填高280mm,则钢筋顶部距707洗衣间地面高约254mm,另通过对707房洗衣间地面对应部位管道检查未发现有开口痕迹,故707房洗衣间不具备插入涉事钢筋的条件。2、涉事钢筋取出后发现顶部绑扎有较长绳索,且现场查看发现天面立管管道开口距离天面板面较高,据了解事发前天面立管与立管之间有用绳索拉结作晾晒衣物使用,不排除该涉事钢筋绑扎绳索后放入立管内作为支承点以供晾晒衣物使用,并因绳索断开下坠至604卫生间排水管弯道处,击穿弯道导致漏水。鉴定意见为: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一街11号综合楼604房屋的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墙体及天花板底有渗水痕迹、饰面层开裂、脱落现象,个别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合处有裂缝,卫生间排水管道弯管被条状钢筋体击穿导致漏水已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上述损坏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登记评定标准》,评定该604房为“一般损坏房”,对房屋损坏部位应作修缮处理。经查勘分析,604房卫生间排水管内的条状钢筋体是从天面立管顶排气孔坠入。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系钢筋状物体凿穿管道导致604房卫生间管道渗漏水。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作为相邻房产的权利人和使用人,应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关于原告就本案的诉请。诉讼中,原、被告已一致确认系钢筋状物体凿穿管道导致604房卫生间管道渗漏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原告于诉讼中主张系被告击穿原告房屋卫生间管道导致管道渗漏水,并据此要求被告修复漏水管道、恢复原状、赔偿各项损失及费用、停止侵权及书面赔礼道歉,故原告应对击穿其卫生间管道的钢筋状物体及击穿后果与被告的相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6]M0232),604房卫生间排水管内的条状钢筋体是从天面立管顶排气孔坠入,同时该鉴定报告亦分析认为707房洗衣间不具备插入涉事钢筋的条件。综合上述原因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无法证实原告房屋卫生间管道被钢筋状物体击穿系被告行为导致,原告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故原告主张被告修复漏水管道、恢复原状、赔偿各项损失及费用、停止侵权及书面赔礼道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健英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收取283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0283元,由原告丁健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媛审判员 麦燕红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幼钿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