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魏尚锋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尚锋,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76号申请人:魏尚锋,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工人,本市新兴区新城街道十七委4组。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36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8月25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6】第36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9,565.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魏尚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末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魏尚锋9,565.00元。二、申请人魏尚锋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376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