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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4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晓莉申请执行成都翰和矿业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莉,成都翰和矿业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4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晓莉。被执行人成都翰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猛。被执行人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被执行人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林晓莉申请执行成都翰和矿业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中兴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川XXXX**汽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中兴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川XXXX**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