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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志枪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审16号申请单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侯建华,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刘志枪,男,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7日,依上国土申字(2016)第1100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志枪违法占地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单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其申请强制执行有误,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单位撤回上国土申字(2016)第11009号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杨贺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