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雷腊才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腊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腊才(自报),又名雷余财、雷腊余,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国籍不明,景颇族,初中文化,农民。1994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腊才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帆、代理检察员何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腊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雷腊才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途经梁河县遮岛镇塔源食馆门口时被公开查缉的梁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雷腊才携带的单肩包内缴获毒品鸦片3840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雷腊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雷腊才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毒品是帮缅甸老板带的,请从轻判处。被告人张雷腊才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雷腊才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途经梁河县遮岛镇塔源食馆门口时被在此进行公开查缉的梁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雷腊才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毒品鸦片384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4日,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遮岛镇塔源食馆门口路段开展路查工作。当日19时40分,一名驾驶车牌为云NZ55**摩托车男子途经此处,公安民警便其拦下进行盘问、检查,当场从其身背的单肩包内缴获毒品鸦片可疑物一包,民警便将其抓获。经讯问,该男子名叫雷腊才。2、称量、取样记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经对单肩包内查获的一包毒品鸦片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为3840克,后从中随机提取检材送检,结果系毒品鸦片;(2)被告人雷腊才的尿检结果吗啡呈阳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雷腊才。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已将毒品鸦片3840克、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4、物证照片证实:查获毒品的位置和毒品的包装情况及拆开包装后毒品的形状、特征,公安民警当着被告人雷腊才的面对毒品进行称量、取样并拍照固定,照片经被告人辨认后予以确认。5、手机勘验记录证实:被告人雷腊才的手机通话情况。6、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雷腊才对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事实予以明确供认,与上列证据可相互印证、吻合。7、国籍确认证明证实:被告人雷腊才被抓获时因无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其为国籍不明人员。上列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雷腊才对证据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腊才无视我国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运输毒品鸦片一千克以上,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雷腊才所运输的鸦片为3840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雷腊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腊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0年12月14日止。)二、查获的毒品鸦片3840克和扣押的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雷自荣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瞿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