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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瑞凯与未金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凯,未金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604号原告:王瑞凯,农民。被告:未金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凯与被告未金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到期在安平县鑫隆公司工资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未金代在安平县鑫隆公司的到期工资5000元。二、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支取和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