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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181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海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周婕、关东岩、庞利平、关东巍、黄丽华、马俊、马勤书、四川普罗旺斯餐饮有限公司、四川北纬贰拾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中海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周婕,关东岩,庞利平,关东巍,黄丽华,马俊,马勤书,四川普罗旺斯餐饮有限公司,四川北纬贰拾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181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程耀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海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利平。被执行人周婕。被执行人关东岩。被执行人庞利平。被执行人关东巍。被执行人黄丽华。被执行人马俊。被执行人马勤书。被执行人四川普罗旺斯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华。被执行人四川北纬贰拾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婕。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海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周婕、关东岩、庞利平、关东巍、黄丽华、马俊、马勤书、四川普罗旺斯餐饮有限公司、四川北纬贰拾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38359.98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周婕、关东岩、庞利平、关东巍、黄丽华、马俊、马勤书作出分期付款承诺。因未履行完毕,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书记员张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