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213号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亮。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邢 雪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