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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邹春来与刘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来,刘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1民初990号原告:邹春来。委托代理人:刘仲华。被告:刘和。委托代理人:张达鸿。原告邹春来诉被告刘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邹春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春来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来撤诉。案件受理费461.33元,原告邹春来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同意其免交受理费461.33元。审判员  李细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