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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0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付书廷诉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书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0322号原告付书廷,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法定代表人尹家绪,董事长。原告付书廷与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付书廷诉称,我于1979年10月到河北第五机械厂工作,1990年与该厂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1992年4月经河北第五机械厂(即国营五四三四厂)委派借调到涉县更乐镇南池村选矿厂担任保卫人员,工资由选矿厂支付,在选矿厂工作至1995年7月底。1995年7月25日,河北第五机械厂以长期旷工达7个月为由将我除名。我的档案存放于河北第五机械厂,1998年6月6日该厂给我来信称,我的档案从该厂原厂址涉县取回到新厂址高碑店市,并在劳资科存放。2002年7月该厂破产,被告公司派出破产清算小组对该厂进行了接管和安置。2002年12月6日河北凌云机电有限公司通过拍卖中标取得原河北第五机械厂资产。该厂与原河北第五机械厂同属被告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10月我向河北凌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退休,河北凌云机电有限公司称我的档案丢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归还档案,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原告以兵器工业部总公司集团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出具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4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4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现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书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宁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