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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户县涝店镇中南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户县涝店镇中南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35号申请人王小明,女,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涝店镇中南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同泉,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0元,并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以上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