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执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苟国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国杰,沈银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苟国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银妹,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苟国杰与被执行人沈银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机动车、银行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51.1元人民币。此外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