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益安与梁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安,梁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900号原告刘益安。担保人龙建高,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社区,身份证号码:4301211972********。被告梁康。原告刘益安与被告梁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益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梁康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龙建高以其所有的湘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刘益安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益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康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龙建高所有的湘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