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成美,与张从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文,王成美,张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高福文,生于1967年10月6日,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申请执行人王成美,生于1974年4月1日,女,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张从学,生于1970年5月26日,男,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2016)川18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福文、王成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负大量债务,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