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683号原告张某甲,略。被告张某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