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宝清与赵建平、李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清,赵建平,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财保31号申请人陈宝清。被申请人赵建平。被申请人李静。申请人陈宝清与被申请人赵建平、李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平、李静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宝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平、李静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陈宝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