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商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崔书霞与姜林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书霞,姜林,济南冠盛德贸易有限公司,蔡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289号原告崔书霞,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齐旗,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林,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冠盛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蔡凤君,经理。被告蔡凤君,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原告崔书霞诉被告姜林、济南冠盛德贸易有限公司、蔡凤君保证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敬主体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