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8‰,已付利息3000元,;被执行人张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甲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买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