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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2224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建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崔建民,崔建军,崔凤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224号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商贸物流园2号商业楼1号大厅。法定代表人周磊,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广欣,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民,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赤峰市第四监狱。被告崔建军,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崔凤民,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建民、崔建军、崔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38元,减半收取995.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边书成审判员  王晓林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