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玉爽诉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爽,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90号原告黄玉爽。被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爽诉被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黄玉爽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廷山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矫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