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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姜华与潘家友、贺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潘家友,贺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690号原告姜华,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潘家友,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贺长凤,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姜华与被告潘家友、贺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松波主审、人民陪审员郭永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姜���承担。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松波人民陪审员  郭永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