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4民初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姜长庚、宫玉琴、周爱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姜长庚,宫玉琴,周爱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008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英明、李娜,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长庚,男,195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址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宫玉琴,女,195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周爱和,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址丹东市振兴区。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姜长庚、宫玉琴、周爱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