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强子银与陈诫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子银,陈诫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强子银,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陈诫征,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强子银与被执行人陈诫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强子银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诫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诫征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89362元及利息,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