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郑志伟、梁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3民初3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区防东路41号。负责人黄静珍,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先强,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涛,支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科员。被告郑志伟,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现住东兴市。被告梁文英,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东兴市江平镇榕树头村黄竹组*号,系被告郑志伟的配偶。被告赵云英,女,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住东兴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简称农行防城支行)诉被告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国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秋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行防城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龙先强、梁涛,被告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防城支行诉称,2014年1月7日,被告郑志伟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40002629),合同约定,用登记在被告赵云英名下位于东兴市教育东路(东兴金海商城)F幢一层F××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东兴权证东兴镇字第××号)作抵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签订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他项权证号:东兴他证东兴字第20140010号)手续后,原告���约向被告郑志伟发放了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资金周转,期限为3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被告郑志伟在该借款循环期内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用款33万元,借款到期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月14日申请用款57万元,借款到期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被告郑志伟起初还能还借款本息,但从2015年10月份起,被告郑志伟开始不按约定日期还款。截止2016年2月16日,被告郑志伟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3898.88元。被告郑志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解除合同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郑志伟与被告梁文英系夫妻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多次进行催收,但被告郑志伟���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解除被告郑志伟与原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40002629);二、被告郑志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3898.8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另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梁文英对被告郑志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处置登记在被告赵云英名下位于东兴市教育东路(东兴金海商城)F幢一层F××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在上述被告郑志伟所欠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对���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曾志伟、被告梁文英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被告赵云英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证明被告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的诉讼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40002629),《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借款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4、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已将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发放给被告郑志伟的事实;5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证明被告赵云英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6贷款到期通知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合约基本信息、欠本欠息证明,证明被告郑志伟逾期还款的事实。被告郑志伟辩���,借款是我借的,以个体户名义借的,我是合同当事人,但款项是抵押人赵云英用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1,暂时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请求2,我不同意,我只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云英才是实际借款人,对请求3,因我不是实际借款人,我老婆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请求4,我没有意见;本案诉讼费不应由我承担。被告梁文英辩称,我的意见和郑志伟的一样。被告赵云英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1,我承认有违约行为。对请求2、3,因实际借款人是我,也是我使用的,我认为借款应由我来偿还。对请求4没有意见。本案诉讼费也应由我承担。被告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对其辩解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农行防城支行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月7日,被告郑志伟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40002629),合同约定,用登记在被告赵云英名下位于东兴市教育东路(东兴金海商城)F幢一层F××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东兴权证东兴镇字第××号)作抵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合同上抵押人为赵云英及其丈夫杨正有,合同签订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他项权证号:东兴他证东兴字第20140010号)手续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郑志伟发放了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资金周转,期限为3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被告郑志伟在该借款循环期内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用款33万元,借款到期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4日申请用款57万元,借款到期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被告郑志伟起初还能还借款本息,但从2015年10月份起,被告郑志伟开始不按约定日期还款。截止2016年2月16日,被告郑志伟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3898.88元。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多次进行催收,但被告郑志伟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另查,被告郑志伟与被告梁文英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农行防城支行与被告郑志伟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40002629),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告郑志伟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郑志伟偿还借款本息依法有据,亦应予支持;被告赵云英以自有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有权对处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志伟与被告梁文英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产生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郑志伟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由被告梁文英连带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被告郑志伟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40002629);二、被告郑志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3898.8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梁文英对被告郑志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对处置登记在被告赵云英名下位于东兴市教育东路(东兴金海商城)F幢一层F××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的所得价款在被告郑志伟所欠本案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3139元,减半收取6569.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569.5元,由被告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39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国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