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纪生、开发区龙翔液化气站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纪生,开发区龙翔液化气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督4号申请人赵纪生。被申请人开发区龙翔液化气站,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筲箕窝。负责人孙细珍。申请人赵纪生与被申请人开发区龙翔液化气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鄂0202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开发区龙翔液化气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赵纪生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开发区龙翔液化气站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人赵纪生提交的欠条并未加盖公司印章,支付令中被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属于错列当事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开发区龙翔液化气站的异议观点属实,符合法律规定支付令异议成立的事由。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鄂0202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91元由申请人赵纪生负担。审判员 左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