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9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东艳与浙江诸暨鸿睿置业有限公司、王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艳,浙江诸暨鸿睿置业有限公司,王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9947号原告:宋东艳,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诸暨鸿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鸿明。被告:王晓冬,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宋东艳与被告浙江诸暨鸿睿置业有限公司、王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宋东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炯珉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