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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卫彪与王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彪,王衡,奚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彪被执行人王衡被执行人奚彦梅本院在执行王卫彪与王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卫彪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23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衡、奚彦梅在榆阳区麻黄梁镇北大村有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衡、奚彦梅在榆阳区麻黄梁镇北大村的分红款3073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审代理判员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