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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谢海飞与赵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009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谢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